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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科普影像协会章程
发布人:焦宁一 发布时间: 2018-0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南京科普影像协会。英文名称:Nanjing Popular Science Image Association,简称NJPSIA。

第二条 本协会主要是由南京地区从事科普影像并志愿通过影像艺术手段与传统科普相结合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促进科普文化创作,通过各种影像艺术手段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反映科学现象,揭示科学原理,解答科学奥秘,记录科学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 紫荆花路9号南京科技馆北门办公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服务会员,发挥科普影像工作者联系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面向会员组织科普影像讲座、技术培训、学术交流、专业辅导、咨询服务等活动,培养、举荐科普影像人才,发展壮大科普影像队伍。

(三)组织编创各种科普影像作品,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

(四)主办科普影像主题网站、举办科普影像展览、编辑出版会刊、简报,为会员提供更多发表科普影像作品的平台,繁荣科普影像创作。

(五)面向会员开展科普影像竞赛、评论、表彰等活动,推动和指导科普影像创作,促进科普影像创作水平和科普影像作品质量的提高。

(六)开展与省内外科普影像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推广科普影像新经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提高科普影像整体水平。

(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及相关部门委托任务。

(八)创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及企业家、管理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四)与本协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协会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章程;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协会章程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大会六个月前报市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和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3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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